【热点聚焦】请注意,这四种情况的企业会被“列异”
近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到一企业来电,反映近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公司被列入异常名录,认为不合理,请求帮助处理。
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该公司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原因为,企业年度报告中认缴出资时间与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时间不符。
那么,企业出现哪些情况会被“列异”呢?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出现下列4类情形时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应公示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一旦被“列异”,后果很严重。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三十八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被“列异”的企业将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税务发票认证、获得荣誉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对企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科长王长春介绍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年报以及其他即时公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等违法失信信息。市场主体可不定期登录该系统查看企业的信用状况,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被“列异”,应当尽快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如果届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的,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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