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规则

关键词:市政府 企业家 顾问团 工作规则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团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东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政府企业家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能为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出台重要举措、进行重点项目论证等提供智力服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团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市政府企业家顾问的聘任、解聘和建档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企业家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组织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日常事务,及时将市政府企业家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报市政府;

    (三)负责组织半年和年度会议,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征求市政府企业家顾问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专题会议,根据会议主题,召集部分或者全体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听取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每半年向市政府企业家顾问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六)邀请有关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参加我市重大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关心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愿为全市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二)所在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

    (三)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连续3年以上,身体健康,创业、创新实践丰富,管理理念先进;

    (四)所在企业守法经营,信诺履约,劳动关系和谐,信誉记录良好,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近3年来,所在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劳资冲突事件。

    第五条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工作范围:

    (一)查阅我市有关经济工作文件和资料,参加我市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为我市应对国内、国际重大经济形势变化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

    (四)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

    (五)对我市出台的关于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

    第六条市政府企业家顾问活动方式:

    (一)参加半年和年度工作会议,对政府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有关专题会议,围绕主题讨论发言,必要时协商形成会议纪要;

    (三)对市政府的某项工作和政策措施、某个项目等,接受咨询或主动提出个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七条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履职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政府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市政府企业家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企业家顾问由市政府聘任,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可以续聘。

    聘任企业家顾问,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推荐企业家顾问人选,市直企业家顾问的提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初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开展评审,提出初步人选意见,报市政府审核。

    (三)审核。市政府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核,从中选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拟聘任企业家顾问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五)聘任。市政府根据公示情况,决定聘任人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有泄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不宜担任企业家顾问情形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企业家顾问,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

    第十条市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18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田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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